2006年10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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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林亨朋: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国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107条、第114条、第22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国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05年11月4日起终止履行;二、你支付原告浙江国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2月23日至2005年11月4日的房屋租金980000元,扣除优惠款和水泥路面改造费234000元,尚应支付房屋租金746000元,支付违约金280000元,合计1026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付清;三、驳回原告浙江国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110元、其他实际支出费80元,合计17190元,由原告浙江国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4770元,你负担1242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现因你无人接收判决文书,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2005)绍中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0日